權利有當現役軍人一方在重大過錯且導致了夫妻感情破裂的,其配偶要求離婚的,不必徵得軍人的同意。
重大過錯包括,現役軍人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現役軍人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現役軍人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現役軍人有其他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行為的。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3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