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起訴離婚後,一般被起訴者是會收到傳票的,此時就只能應訴了。
如果不同意離婚,那就在訴訟中提出不同意離婚的主張,並向法官提交夫妻感情並未破裂的有力證據,因為法官判決離婚的條件就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一般來説,如果是一方有強烈的意願不想離婚的,且沒有出現法定離婚的條件的,法院會裁定不予離婚。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婚姻法》將於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