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觀點:
1、合同解除與損害賠償不能並存,只能擇其一。
2、合同自解除後整個合同便溯及既往地消滅,但是可擬製合同在違約責任的範圍內繼續存在。
3、解除權的行使並不妨礙賠償請求權的發生。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9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