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人蔘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
根據《刑法》第55條至58條的規定,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有定期與終身之分,包括以下四種情況:
1、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即3個月以上2年以下。
2、判處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單處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1年以上5年以下。
3、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4、死刑緩期執行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