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越南海關總署網站13日報道,越南海關總署日前下發通知要求各省市海關分局嚴格執行越國家銀行關於個人攜帶外匯及越盾現金出入境的第15/2011/TT-NHNN號規定。
規定:
第一、通過越南各國際口岸含陸路、河海、航空出入境的個人攜帶超出5000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匯現金和1500萬越盾現金以上的須申報;
第二、通過越南其他非國際口岸如攜帶與越南接壤的國家的貨幣現金的按2000年越南國家銀行第92號決定執行:
1、通過越南-中國邊境口岸的,如攜帶6000元人民幣以上和1000萬越盾以上的須申報;
2、通過越南-老撾邊境口岸的,如攜帶300萬老幣和1000萬越盾以上的須申報;
3、通過越南-柬埔寨邊境口岸的,如攜帶100萬柬幣和1000萬越盾以上的須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