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徵地款分配原則是:
1、民主議定原則和合法性原則。2、平等原則。3、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集體成員在享有分配利益的同時要考慮其對集體所盡義務的大小,做到權利與義務相一致,公平合理地分配徵地款。
【法律依據】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關於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具體使用分配辦法土地管理法沒有明確説明,但是《物權法》第59條有明確規定:應當以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