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依法以查封、凍結等方式固定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產和物品,包括:
(一)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二)用於實施犯罪行為的工具;
(三)其他可以證明犯罪行為是否發生以及犯罪情節輕重的財物。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