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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怎樣進行責任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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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怎樣進行責任劃分

交警進行責任劃分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交通事故調查後,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將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分為4類: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

1、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2、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事故當事人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4、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