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其親友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違反有關規定兼職或者兼職取酬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第四十一條對於違紀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收繳或者責令退賠。
對於違紀行為所獲得的職務、職稱、學歷、學位、獎勵、資格等其他利益,應當由承辦案件的紀檢機關或者由其上級紀檢機關建議有關組織、部門、單位按規定予以糾正。
對於依照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處理的黨員,
經調查確屬其實施違紀行為獲得的利益,依照本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