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讓金的徵收標準根據《土地管理法》第55條規定,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都專項用於耕地開發。
1、土地出讓金的徵收標準是由各地依據當地土地價值確定徵收標準。
2、一般依據房產所在地區參考價、房產使用剩餘年限、房產的性質不同確定徵收係數數。
3、經常使用的計算出讓金的方式:
(1)出讓金=房屋參考價格x房產證上的建築面積x徵收係數;
(2)出讓金=基準地價x分攤土地面積x徵收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