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有限責任公司屬於人合兼資合性質的法人,如果股東人數過多,其人合的性質便會減弱,同時股東人數多了之後,其資產規模一般相應擴大,對其的監管也不能再適用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
【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