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的規定,我國辯護人的權利主要有:
1、獨立辯護權。
2、閲卷權和會見通信權。
3、調查取證權。
4、提出意見權。
5、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護權。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13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聽取犯罪嫌疑人委託的人的意見。也就是説,犯罪嫌疑人委託的辯護人在審查起訴階段就有權為委託人辯護,對此,人民檢察院應當聽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