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由此可見,夫妻一方由於分居而主張離婚的,要符合以下條件:
1、必須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而不是由於工作或者治病就醫等原因;
2、分居的時間必須是連續的,且已滿兩年;
3、夫妻分居滿兩年須有相關證據予以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