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記分週期:
一個記分週期是12個月既一年,三個記分週期就是三年。駕駛人初領證日期至第二年同日前一天為一個交通違法記分週期。
記分週期是指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週期(即記分週期),記分週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從機動車駕駛證初次領取之日起計算。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一次記分的分值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種。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週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