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後履行方於合同成立後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它包括三個要素:
第一,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能力。
第二,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發生於合同成立之後。
第三,先履行方對事實負有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527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