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收養人應同時具備的條件為
1、無子女。 所謂“無子女”是指收養人既沒有親生子女,也沒有養子女和繼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所謂“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傳染病。
4、年滿30週歲。 所謂“年滿30歲”,是包括30週歲本數在內。夫妻共同收養,則必須雙方都年滿30週歲。
5、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同意共同收養。
6、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
7、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