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二十元以上兩百元以下罰款,不扣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139號》第七十四、七十五條: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後的12個月為實習期,駕駛人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上高速公路行駛,應當由持相應或者更高準駕車型《駕駛證》三年以上的駕駛人陪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