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1)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對象不超過10名。
(2)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
(3)發行對象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具體發行對象及其認購價格或者定價原則應當由上市公司董事會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決議確定,並經股東大會批准,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
①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人;
②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
③董事會擬引入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
(4)除此之外的發行對象,上市公司應當在取得發行核准批文後,按照有關規定以競價方式確定發行對象和發行價格。發行對象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