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工傷的鑑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醫療衞生機構承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衞生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