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律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有:合夥所、個人所和國資所三種組織形式。
區別:
1、在組織形式上合夥律所要有合夥協議,普通合夥要有三人以上,特殊合夥要有二十人以上,而個人律所只要求一個人,國家律所則是二人以上。
2、出資也不一樣,分別是普通30以上,特殊1000萬以上,個人十萬以上,國家則無要求。
3、對設立人的要求不一樣,普通和特殊合夥只要求三年執業經歷,個人是五年,國家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