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程序具體如下:
1、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出:公司及員工均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2、達成一致:雙方在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
3、工作交接:用人部門安排員工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4、結算薪資和經濟補償: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後,財務科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薪資;如果是公司提出解除合同,還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經濟補償;
5、完成上述流程後,勞動合同按雙方約定解除;
6、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公司人事部門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7、對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及原電子檔案進行備案,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