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者的意義本身就不一樣,如下:
1、成本法指的是即歷史成本法,就是你買這個東西實際花費的金額;
2、重置成本法指的是是在現實條件下重新購置或建造一個全新狀態的評估對象,所需的全部成本減去評估對象的實體性陳舊貶值,能性陳舊貶值和經濟性陳舊貶值後的差額,以其作為評估對象現實價值的一種評估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