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税是指企業自營出口或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應退還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納的增值税税款,首先抵頂內銷貨物應納的增值税税款,即企業既有出口貨物又有內銷貨物,出口貨物需要退税,內銷貨物需要交税,按照税法規定兩者可以相互抵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