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税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税。
2、《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條例第五條所稱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