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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司法鑑定的情形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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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司法鑑定的情形包括哪些

終止司法鑑定的情形,根據《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司法鑑定機構在鑑定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鑑定:

(一)發現有本通則第十五條第二項至第七項規定情形的;

(二)鑑定材料發生耗損,委託人不能補充提供的;

(三)委託人拒不履行司法鑑定委託書規定的義務、被鑑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鑑定活動受到嚴重干擾,致使鑑定無法繼續進行的;

(四)委託人主動撤銷鑑定委託,或者委託人、訴訟當事人拒絕支付鑑定費用的;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鑑定無法繼續進行的;

(六)其他需要終止鑑定的情形。終止鑑定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書面通知委託人,説明理由並退還鑑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