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得税納税調整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百分之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千分之五;
2、會計賬據實列支,不做調整分錄;
3、所得税彙算清繳時,做納税調整;
4、業務招待費税前扣除規定,是對所得税應納税額的調整,不是對會計帳的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