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領生育生活津貼、生育醫療費補貼的婦女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城鎮户籍;
(二)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
(三)屬於計劃內生育;
(四)在按規定設置產科、婦科的醫療機構生產或者流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