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的有效期有如下規定:
1、十六週歲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為十年、二十年、長期。
十六週歲至二十五週歲的,發給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證;
二十六週歲至四十五週歲的,發給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證;
四十六週歲以上的,發給長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證。
2、未滿十六週歲的公民,自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發給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