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説,當事人經過充分協商確定的免責條款,只能是完全建立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的,免責條款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法律也承認免責條款的效力。
但是對於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免責條款,法律也是應當禁止的,否則不但將造成免責條款的濫用,而且還會嚴重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利益,也不利於保護正常的合同交易。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53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是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