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有住屋差价换房有三种方式有一,第一种是公有住屋承租权与公有住屋承租权的交换,第二种是以公有住屋承租权交换商品住屋或者其他住屋所有权,第三种是有偿转让公有住屋承租权后,购买商品住屋或者其他住屋。在上海市行政区域的居民居民承租的公有住屋,包括直管公有住屋和系统公有住屋可以进行差价交换,同时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单位承租的公有住屋也可以按照具体的办法进行差价换房,无本无上海市常住户口的个人和非本市注册登记的单位不可以通过差价换房取得公有住屋的承租权或者所有权。在进行差价换房的时候,不得造成当事人新的居住困难,即差价换房后,原承租居民的人均居住面积应高于市政府规定的解决居住困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