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如果雙方關於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已達成一致協議,可以直接去婚姻登記機關申領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