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經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的。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
3、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
4、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的。
法律依據: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這兩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