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小常識 美食 教育 生活 數碼 經驗
當前位置:維基百科吧 > 經驗 > 

不應當予以返還彩禮的情形有哪些

欄目: 經驗 / 發佈於: / 人氣:2.42W

不應當予以返還彩禮的情形有哪些

有以下四種情形:

(1)已經登記結婚並共同生活的。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

(3)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

(4)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