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遺囑撤銷需要遺囑的訂立人通過立新的公證遺囑的方式進行撤銷或者向通過公證處申請辦理撤銷原遺囑的聲明公證方可。
【法律依據】
根據《遺囑公證細則》第十七條,對於符合下列條件的,公證處應當出具公證書:
(一)遺囑人身份屬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遺囑人意思表示真實;
(三)遺囑人證明或者保證所處分的財產是其個人財產;
(四)遺囑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內容完備,文字表述準確,簽名、製作日期齊全;
(五)辦證程序符合規定。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拒絕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