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上設置或實施禁停交通標誌或標線的,如果沒有按照標誌標線所標示的內容停放車輛,被警察或者攝像頭髮現的話,既會被處以200元的罰款,也會被記3分。在路側停車,即使沒有設置或施劃禁停交通標誌或標線,也一定要把車輛停放在停車場或停車泊位內,否則也會被處以200元的罰款。
依照《道路出行安全法》處以警告或20-200元罰錢;對多次亂停亂放的,依法從重處罰:
1、對阻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情節輕微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車輛不允許在城區設有禁停標記符號、標線的路段臨時停放;不允許在汽車道與非汽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I地段臨時停放;
3、不允許在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橋樑、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臨時停放;
4、不允許在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臨時停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