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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不和離婚是否還能分割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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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不和離婚是否還能分割養老金

離婚時,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不能獲得法院支持。未能對養老保險金進行分割的一方,可以主張將養老保險金賬户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我國的養老保險管理制度未將婚姻關係終結作為提取養老保險金的法定理由,導致未退休的離婚當事人對養老保險金無法實際進行分割。而分割的養老保險金賬户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的養老保險費即是日後養老保險金的一部分,可以説,離婚時,雙方已經對養老保險金中屬於夫妻共同積累的財產部分進行了分割。

【法律依據】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3條,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户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