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依據是:《土地管理法》第58條規定,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有關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