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避税方法由:
銷售收入方面(銷項税額):
(一)發出商品,不按權責發生制的原則按時記銷售收入,而是以收到貨款為實現銷售的依據。其表現為:發出商品時,倉庫保管員記帳,會計不記帳。
(二)原材料轉讓、磨帳不記其它業務收入,而是記營業外收入,或者直接磨掉應付帳款,不計提銷項税額。
(三)以預收帳款方式銷售貨物,產品發出時不按時轉記銷售收入,長期掛帳,造成進項税額大於銷項税額。
【法律依據】
《憲法》第5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税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