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向市政務服務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請,經受理審查員初審通過,開具《受理通知書》或者《申請材料接收單》,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在當場或者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應當補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單)。
第二步:對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作出核准或者駁回申請的決定。
第三步:在承諾時限內,申請人可以憑《受理通知書》到名稱預核窗口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申請材料:《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授權委託書及身份證件複印件)。
名稱核准後,攜帶相關資料到所在地市場監管所辦理營業執照。
所需材料如下:
1、投資人簽署的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申請書。
2、投資人身份證明。
3、企業住所證明。
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