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年檢驗2次,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
超過6年不滿15年月檢。《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機動車應當從註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四、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複進行安全技術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