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產生的依據是我國《物權法》中的相關規定。
根據《物權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佔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這就是留置權的產生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