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況下,偵查羈押期限為兩個月,自逮捕之日起起算。
需要經過公安偵查、檢察院審查起訴、法院審判後才能確定其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審查起訴需1個月,法院審理通常也是一個月,但如果案情重大複雜,或有其他法定情形上述期限可以延長。
逮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發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剝奪其人身自由,予以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