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 第二條增值税税率規定如下:
一、納税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外,税率為百分之十七。
二、納税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税率為百分之十三:
1、糧食和食用植物油。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和居民用煤炭製品。
3、圖書、報紙和雜誌。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和農膜。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三、納税人出口貨物的税率為零,但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納税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税率為百分之十七,税率的調整基本由國務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