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處理原則如下:
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結合實際業務經驗,法院在該問題的處理上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1)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夫妻離婚,受到最大傷害的是孩子。為確保孩子的健康成長,有一個穩定的居住環境,將公房使用權判給帶孩子的一方,合情合理。
2)男女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這不是“女士優先”的問題,而是在一般情況下,離婚對女方的傷害和打擊要比男方大。
3)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
4)照顧無過錯一方。
5)參考公房產權人(單位)的意見,決定判給哪方。
《婚姻法》第40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