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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兩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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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兩税法

兩税法是宰相楊炎在唐德宗建中元年建議頒行的。兩税法是以原有的地税和户税為主,統一各項税收而制定的新税法。由於分夏、秋兩季徵收,所以稱為兩税法。兩税法主要內容:

1、中央根據財政支出定出的總税額,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數目向當地人户徵收。

2、主户和客户,都編入現居州縣的户籍,依照丁壯和財產的多少定出户等。

3、兩税分夏秋兩次徵收,夏税限六月納畢,秋税十一月納畢。

4、租庸調和一切雜捐、雜税全部取消,但丁額不廢。

5、兩税依户等納錢,依田畝納米粟,田畝税以大曆十四年的墾田數為準,均平徵收。

6、沒有固定住處的商人,所在州縣依照其收入徵收三十分之一的税。

7、凡鰥寡孤獨不濟者,可以免税。

8、此外斂者,以枉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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