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年內不能參加大學聯考。
2、取消各科大學聯考成績。
3、記錄檔案。
4、情節的嚴重的加以刑事處罰。
5、取消其當年大學聯考報名資格或錄取資格,並將其違規事實記入考生誠信電子檔案,供高校錄取和今後就業時用人單位查詢;已經入學的要堅決取消學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