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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期改有期從哪天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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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期改有期從哪天算

無期徒刑,是介於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間的一種嚴厲的刑罰,嚴厲程度僅次於死刑。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的刑罰方法。無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宣判之日起計算,判決宣判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後,執行有期徒刑,先行羈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

雖然叫做無期徒刑,但實際上並不一定是無期限關押。判決無期徒刑後實際上是可以減刑的,根據法律規定,無期徒刑罪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等法定減刑情節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刑。

但是無期徒刑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十三年,起始時間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那麼如果通過減刑,無期徒刑減為了有期徒刑,應該從哪天算呢對此,我國刑法是有明確規定的,針對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應該從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六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