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庭暴力起訴離婚需要的證明有:
1、結婚證、户口本;
2、起訴書;
3、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以及實施家庭暴力的證據,例如照片、錄音、證人證言等。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43條,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