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必然會判決離婚。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第一次起訴離婚不滿足法定離婚情形,且對方不同意離婚的,法院一般不會判離。
《婚姻法》第32條第3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