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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的紀律處分有哪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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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的紀律處分有哪幾種

公務員因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公務員法》給予處分,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公務員法》第五十六條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警告是一種警戒性質的紀律制裁方式,也是最輕微的一種制裁方式,是指公務員的行為構成了違紀,應當及時糾正和警,警告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處分期限為六個月。 記過和記大過也是警戒性的紀律制裁方式,但在程度上較之警告要嚴厲,記過和記大過是書面的,記過的處分期限為十二個月,記大過的處分期限為十八個月。 降級是指也降低公務員級別的紀律制裁方式,使受處分者的待遇直接受到損失,處分期限為二十四個月。 撤職是指撤銷公務員所擔任的職務的紀律制裁方式,受撤職處分的,應當降低級別,處分期限為二十四個月。 開除是解除被處分公務員與機關的人事關係的紀律制裁方式,也是最為嚴厲的制裁方式,被開除後被處分人不再具有公務員的身份。